核心提示
日前,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显示,该局近期共抽查了160家复混肥料生产企业,实际抽取了33家企业生产的33批次复混肥料产品。经检验,28批次产品合格,5批次产品不合格。不合格原因均为外包装未标注相应的警示语,其中3批次复混肥料未标注缩二脲警示语。
>>>未标警示语可视为产品不合格
根据《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国家标准GB15063-2009》规定,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其内容包括: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产品名称、批号或生产日期、总养分、配合式或主要养分含量、氯离子含量、缩二脲含量、本标准号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标注的内容。以钙、镁、磷肥等构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注明为“构溶性磷”,并应注明是否为“硝态氮”或“尿素态氮”。
根据国家规定,目前复合肥料的检验项目包括总养分、水溶性磷、水分、粒度、氯离子。缩二脲不是必检项目,所以监督检查抽样单上必须注明对缩二脲进行专项检测。
>>>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注这些信息
产品中含有硝态氮,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“含硝态氮”。
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,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“枸溶性磷”。
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.0%的产品,应用汉字明确标注“含氯(低氯)”“含氯(中氯)”“含氯(高氯)”,而不是标注“氯”“含Cl”“Cl”等。标明“含氯”的产品,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,也不应有“硫酸钾(型)”“硝酸钾(型)”“硫基”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。有“含氯(高氯)”标识的产品,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“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”的警示语。
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,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:“含缩二脲,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”。
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有使用说明,内容包括:警示语(如“氯含量较高、含缩二脲,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”等)、使用方法、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、建议使用量等。
资料来源:康世甫农财君、大河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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